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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5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54號

聲請人
瑞新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前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196 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司執全字第284號),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為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995 號事件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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