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

聲請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聲請人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聲請人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共同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共同代理人
孫慧芳律師
相對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