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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林常智

  • 當事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BRIDGE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聲 請 人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聲 請 人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共   同 代 理 人 余振國律師 孫慧芳律師 相 對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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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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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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