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聲請人
-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君
- 聲請人
-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源
- 聲請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君
- 共同代理人
- 余振國律師
- 共同代理人
- 孫慧芳律師
- 相對人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