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信
- 代理人
- 何啓熏律師
- 相對人
- 香港商佰新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益群
- 相對人
- 香港商鼎福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益群
- 相對人
- 力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崇義
- 相對人
- 吳治洋
- 相對人
- 吳治海
- 相對人
- 葉國衍
- 相對人
- 吳崇義
- 相對人
- 吳錦鄉
- 相對人
- 許心馨
- 相對人
- 賈毓娟
- 相對人
- 葛明
- 上列11人之共同代理人
- 邊國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品嘉律師
- 相對人
- 梁允綺
程軾欽
程士禎
程冠霖
程昱翔
曾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商業非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1項、第3項第1款、第3條前段亦分別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查聲請人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因股份轉換而就收買價格未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為聲請人所自承、亦為相對人所不否認,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