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貿字第3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訴訟代理人
- 劉義雄
- 被告
- 模里西斯商暻泰有限公司(ALLIANC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MUAA0356)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文鍾
- 被告
- 陳美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0萬元,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匯率為美金1 元兌28.5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25 萬元(計算式:500,000 28.5=14,25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萬6,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