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8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1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