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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文慧

上訴人
即被告
曾雅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介民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其中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56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而就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5,965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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