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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7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魏于傑郭俊德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75號

上訴人
謝秀慧
被上訴人
孫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110年4月6日109年度壢小字第185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7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具狀追加民法第18條、第226 條、第227 條、第227 條之1 、第259 條第1 、2 款之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揭說明,其所為訴之追加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7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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