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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許自瑋

反訴原告
即被告
佳佳旅館
法定代理人
邱子魁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葳柏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83萬2,166元及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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