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佳佳旅館
- 法定代理人
- 邱子魁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葳柏傢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83萬2,166元及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