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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李思緯
  • 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邱子魁

  • 當事人
    葳柏傢飾有限公司佳佳旅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葳柏傢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娟 被 上訴人 佳佳旅館 法定代理人 邱子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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