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淵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品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110年度建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