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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被告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淵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品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110年度建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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