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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佩玲

上訴人
原告
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8,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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