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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林常智
  • 法定代理人
    洪暘程

  • 原告
    曾昱煌
  • 被告
    耘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0號原   告 曾昱煌 訴訟代理人 蔡順旭律師 被   告 耘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暘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耘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在卷可參;次查,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第24條係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或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惟以下條款,兩造均未勾選確認,有系爭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頁),自難認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又本件非專屬管轄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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