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安鎮即鎮鴻工程行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2,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