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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安鎮即鎮鴻工程行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2,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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