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5號
- 原告
- 麒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淑玲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被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HO WAI KWAN JOSEPH(何蔚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9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