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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7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游智棋游璧庄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76號

抗告人
順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安
相對人
QUILAO JINGKY DE VILLA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4日本院110 年度勞執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3 月22日在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9 萬8,891 元,惟相對人屆期仍未給付款項,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因抗告人之客戶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翔公司)於110 年4 月起即未支付抗告人貨款,嗣並於同年6 月結束營業,抗告人因未能收取眾翔公司6 個月之貨款而財務困難,以致於110 年6 月無力支付電費被斷電,工廠因此停工無法生產,另抗告人亦遭他債權人聲請執行貨款債權,財務更加雪上加霜,抗告人非不願依協定內容履行,實因財務困難所致,懇請延緩執行積欠相對人之工資,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置辯。

三、經查,相對人與抗告人間之勞資爭議,前經桃園市政府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抗告人同意給付相對人積欠之工資9 萬8,891 元,並同意自110 年4 月至12月止,每月30日給付1 萬元,另於110 年1 月30日給付8,898 元,匯入相對人之原有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然抗告人逾期迄未給付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110 年3 月22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其內頁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4-5 、18-40 頁),自足憑信。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抗告人既未依本件調解方案為全部履行,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就抗告人尚未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應屬有理。原裁定依相對人提出之前揭資料為形式上判斷,據此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違。抗告人雖辯稱財務困難,希望延緩執行云云,應於日後自行與相對人成立調解或循其他法律途徑處理該爭議,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游璧庄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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