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王榮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201號聲 請 人 王榮隆 非訟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釋明動產抵押之有效期間(起訖)為何?目前是否仍有效?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目前提出之DEBIT NOTE(要求折讓通知)及相關進口文件等,均不足釋明;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或本票或CREDIT NOTE (即付款同意(承諾)書)(均須債務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簽章或為發票人)。 四、請提出對債務人公司之催告函及回執。 五、請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備登記之動產擔保標的物明細表三份。 六、請提出釋明文件(英文部分)之全部完整中譯文。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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