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呂財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即可)。
二、請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三、請更正附表(附表應載明所有權人為晶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建號1374之權利登記設定次序應更正為968 )。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