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楊緒承
- 代理人
-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楊緒承(原名楊鎰鴻、楊恩豪)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如因申調資料致無法遵期補正,亦應先行向本院具狀陳報進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最近6 個月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倘與調解程序一致
則無庸提出)。
三、請提出105 年迄今「日益工程行」平均每月營業額資料(如
營業稅證明),倘均已無留存資料,則提出切結書以佐。
四、請釋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
:租屋補助、育兒津貼、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等)?若
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
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