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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彩鳳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 即民國108 年8月至110 年7月) 及最近6 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二、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如有投保,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請提出自108 年8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擔任達興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

㈠聲請更生之前5 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㈡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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