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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林其玄

  • 被告
    黃文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 文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 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陳報每月居住費及婆婆開刀費用為何,釋明其必要性,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及繳費證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或解約金之金額?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列出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是否持有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並陳報其 餘額、價值等營利收入相關資料。 五、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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