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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021號聲 請 人 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祖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紫喬(原名:彭承希)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經本院民國110 年4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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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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