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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1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132號

聲請人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文卿即大全工程行、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相對人詹文卿即祥宏工程行之姓名(應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

三、請提出相對人詹文卿即大全工程行、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吉祥木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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