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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7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730號

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科弦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莉丹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林秀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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