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 上訴人
- 兆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婉羚
- 訴訟代理人
- 吳觀明
- 被上訴人
- 台大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仕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爰依前揭規定,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爰依前揭規定,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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