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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罰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張益銘

  • 當事人
    兆虹實業有限公司台大數位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兆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婉羚 訴訟代理人 吳觀明 被 上訴人 台大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爰依前揭規定 ,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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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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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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