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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請人
黃元靖
相對人
築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相對人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8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需要,請求交付鈞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0 年5月5 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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