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黃元靖
- 相對人
- 築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彤
- 相對人
- 陳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8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需要,請求交付鈞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0 年5月5 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