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號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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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阮馨慧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魏群晅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