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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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