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8號
- 原告
- 林君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達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729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製作之分配表中(下稱系爭分配表),被告受分配之「次序1」、「次序4」債權合計新臺幣(下同)813,552元(下稱系爭債權),應予剔除,而系爭分配表經剔除系爭債權後,原告可得增加之分配金額即為原告之不足額397,834元(392,223+5,611=397,83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