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4號
- 原告
-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桂鳳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昌律師
- 被告
- 鄭灶生
鄭錦生
鄭錦生
鄭阿雪
鄭玉英
鄭坤旺
鄭石先
鄭石進
呂理財
徐呂定媛
呂春媛
呂金美
謝鄭文全
鄭文芳
鄭文定
鄭文露
鄭石祖
呂文宏
呂文景
呂瑞鈞
陳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灶生等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 77 條之 1 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0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核定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200元,而原告應有部分為1/15,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