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2號
- 原告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德
- 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煜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育霜 律師
- 被告
- 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郁今好食國際有限公司
張紋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0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