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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呂理德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煜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育霜 律師
被告
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今好食國際有限公司

      張紋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0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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