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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4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純默
法定代理人
吳文慶
原告
亞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鄭詩雋
原告
鄭詩慧
原告
吳明聰
原告
吳明勳
原告
吳益明
原告
徐啟學
原告
徐奕揚
原告
林慶茂
原告
湯秀春
原告
曾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 律師
被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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