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酒井裕之
- 當事人謝貴富、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謝貴富 王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 被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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