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5號
- 原告
- 謝記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瑞鑫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傑 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昱誠 律師
- 被告
- 權威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