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1號
- 原告
- 陳瑞成
- 訴訟代理人
- 余席文 律師
- 被告
- 芃森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仲楠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卓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