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7號
- 原告
- 元凱企業社
- 被告
- 梁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原告企業社負責人之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原告企業社負責人之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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