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3號
- 原告
- 泳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芳仁
- 訴訟代理人
- 湯其瑋
- 被告
- 江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