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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告
大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鈴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

      劉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914,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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