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0號
- 原告
- 朱智翠
- 原告
- 何素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理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婕妤律師
- 被告
- 黃士良
- 被告
- 黃士瑋
- 被告
- 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回復系爭房屋遭毀損前之原狀,應以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