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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告
典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安
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椿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7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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