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6號
- 原告
- 徐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給付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給付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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