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1號
- 再審原告
-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仁演
- 再審被告
- 龍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0日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