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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
    葉進宏、方惠群

  • 當事人
    昕福股份有限公司奧斯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昕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宏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奧斯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惠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7,817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624,251 元(以起訴日民國110 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355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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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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