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5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鄭朝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文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鄭朝元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25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係就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萬7105元。準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2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