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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8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益銘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即反訴原告
石宗哲
即反訴原告
石宗峻
即反訴原告
共同送達代收人
即反訴原告
陳郁婷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即反訴被告
久峰企業社即呂聰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8日110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5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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