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吳為平
- 法定代理人林孝威、周敏國
- 當事人上博模具有限公司、竑原精密有限公司、伯原精密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上博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威 被 上訴人 竑原精密有限公司 伯原精密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敏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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