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1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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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吳夢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節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萬元,應繳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