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林常智
- 法定代理人蔡桂枝、邱瑞祥
- 原告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蕭敏男、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原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被 告 蕭敏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邱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蕭敏男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提存款債權存在,另請求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將500 萬元之定存單支付轉給債權人,亦非專屬管轄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宜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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