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 原告
- 賴勇戎
- 訴訟代理人
- 施佳鑽律師
- 被告
- 鍾杜珍
- 被告
- 莊鴻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鈞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耀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庭佑律師
- 被告
-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敏銘
- 訴訟代理人
-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