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7號
- 上訴人
- 三鶴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怡萱
- 上訴人
- 張金輝
- 上訴人
- 張盧員香
- 被上訴人
- 朱陳金興
朱陳薇
朱陳筠
朱陳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110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三鶴建設有限公司、張金輝、張怡萱、張盧員香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5,817元、18萬7,830元、24萬3,975元、28萬4,951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2,985元、3,975元、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