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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告
自在科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俊男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東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63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7,1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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