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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告
洪正韓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恒勛建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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